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

时间:02-22 标签: 买卖合同

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

合同编号:
  
  
  说明
  
  1、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。签约之前,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。
  
  2、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。
  
  3、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,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,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。合同签订生效后,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。
  
  4、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、填写内容,双方不作约定时,应在空格部位打×,以示删除。  
  
  甲方(出卖人):
  
  住所:         邮编:
  
  营业执照号码:
  
  法定代表人:      电话:
  
  委托代理人:      电话:  
  
  乙方(买受人):    国籍:
  
  性别:
  
  出生年月日:
  
  住所(址):      邮编:
  
  联系电话:
  
  证件类型: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
  
  证件号码:
  
  委托代理人:
  
  身份证号码:
  
  住所(址):      
  
  联系电话:  
  
  甲、乙双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就买卖汽车事宜,订立本合同。
  
  第一条 标的
  
  汽车品牌及型号
  
  规格: 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:  生产厂名称:  首选颜色:
  
  次选颜色:
  
 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
  
  车辆单价: 元,大写  。数量: 台。车辆总价: 元,大写  。
  
  运费 元,由 方承担。出库费   元,由 方承担。
  
  车辆交接后,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,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(见附件二),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。
  
  第三条 付款方式
  
  乙方选择下述第  种方式付款,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。
  
  1、一次性付款方式:签署本合同时,支付全部车价款,计人民币  元,大写  。
  
  2、汽车消费贷款方式:
  
  2.1签署本合同时,首付全部车价款的%,计人民币 元,大写    。
  
  2.2 余款计人民币 元,大写,于 年 月 日前支付。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。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,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  
  (1)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(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)。
  
  (2)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,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。
  
  3、分期付款方式:
  
  3.1 签署本合同时,支付全部车价款的%,计人民币 元,大写。
  
  3.2  年 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,计人民币 元,大写。
  
  3.3  年 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,计人民币 元,大写。
  
  第四条 质量
  
  1、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,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,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,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,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。
  
  2、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,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、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,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,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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